一个商标两种判决,知识产权局在用自己的矛攻盾?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书中,截然不同的两种表述方法是怎么呈现的呢?首先来看17份宣告“奥奥地”、“AOAOD奥奥地”、“AAD奥奥地”商标无效的裁定书,这些裁定书基本上是统一格式,除了商标的所属类别、适用范围、申请日期、注册日期、注册号(与注册号一致)等关键信息不同外,其余信息基本一致,合议组成员均为张丽娜、王小源和郑婷。
以“商评字【2020】第0000232219号”《关于第17904199号“奥奥地AOAO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为例,该份裁定认定“本案中,现代汉语在呼叫上有沿袭传统从右到左的认读习惯,因此争议商标显著部分也有被呼叫为‘地奥奥’商标的可能,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部分‘地奥’,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
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地奥集团),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
而被申请人为奥奥地体育公司的“商评字【2020】第0000261949号裁定书”在事实认定部分指出,争议商标“奥奥地”与引证商标“地奥”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裁定之后,欧化节能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14起诉讼,但这些诉讼以败诉告终。“我彻底记住他们了”,杨先生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长叫吴园妹,审判员叫侯艳,还有个陪审员,“他们的判断有点让我大开眼界,违背现代汉语语法来倒着念,拆分念,有什么做不成的?”
本文作者看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对事实进行认定时,采取了新办法,就是把“奥奥地”颠倒过来后,再把“地奥奥”拆分成了“地奥”+“奥”字的格式,一下子就命中了“地奥”商标,得出了“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时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结论。
17:1的截然相反,如果再加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14份判决,就变成了31:1的对决,究竟谁才是正确的呢?目前该案已经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杨先生介绍,上诉状已经递交到法院,正在等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文作者致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希望就细节问题咨询,可电话无人接听。
北京一位知名律师向本文作者表示,过去一个国家仲裁机构,一般就同一个问题,只能有一种观点,目前尚不能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同一个商标两种裁定中的谁对谁错,但肯定有一方错了。
这位律师表示,目前在和《商标法》有关的裁定和判决的问题上,仲裁员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主观判断的部分,是否存在可操作的空间,他现在也不好说。
杨先生表示,从企业角度来看,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当是一个十分严肃的过程,商标是否诞生,应当在审批的时候就做好前期工作,本案中他注册的商标获得注册证之后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宣传打造,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宣告无效的裁定过于简单,给企业带来了很大损失。
“我现在只想问一句,从企业角度,我注册的商标什么时候才能安心使用?”杨先生表示,“原先遇到这样的事情,认为只是自己一家企业的事情,但现在发现商标问题并不仅仅是两家企业的问题,而是中国所有企业都要面临的大问题”。
两个重大问题待解,中文和外文译文不能混淆
“奥奥地商标的意思,指的是北京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既举办了夏奥会又举办冬奥会的城市,跟成都地奥风马牛不相及。”杨先生表示,“如果按照成都地奥的标准,奥迪汽车和迪奥化妆品应当来一次世纪之战,杭州的马云应当跟制造了贵州天眼的云马飞机制造厂打官司,贵州仁怀市应当要求山西怀仁市改名,辽宁成大生物公司是不是也应当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改名?”
本文作者查看了成都地奥集团提交的申请文书,发现成都地奥对“地奥”两个字字义的解释是:“地奥”一词是没有特殊意义的臆造词,属于成都地奥集团的自创词,经过多年宣传已有一定影响力,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这就出来一个问题,“奥奥地”取的是北京是两次奥运的举办之地,众所周知,“奥”字如果牵涉到“奥运”,就是外文翻译过来的专有名词。某211大学知名教授表示,严格来说,尽管“奥奥地”的“奥”字和“地奥”的“奥”字写法相同,看起来是一个字,但从文字来源来说,两个“奥”字来源不同,意义也不一样,不应当理解为同一个字,从阅读本身来讲,“奥奥地”并不存在倒着念的空间。
有知名汉语言文学专家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规范的现代汉语阅读顺序是从左到右阅读,不存在从右到左的阅读方法。从右到左的阅读方法,是古代汉语中竹简书写和打开习惯遗留下来的竖写法导致,现在只用在对联等特定场景中。就单独的现代汉语语境下,横排的字词阅读顺序应当是从左到右的顺序,并不存在从右向左念的国家机关公文。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书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中,有一个词叫“相关公众”,对认定案件的事实起了决定性作用,但这个“相关公众”是谁,无论是裁定书还是判决书,都没有明确的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简言之,“相关公众”是指接受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和提供该类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凡与此无关的“公众”,不在“相关公众”之列。
对于如何界定“相关公众”,是否需要像司法鉴定那样应当由有资质的权威机构来做认定,本文作者咨询了多位律师和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均没有一个统一说法。多位律师表示,“在商标仲裁案中,‘相关公众’的问题一般没有什么权威机构结论,从而成为仲裁员或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相关公众’应当有一个权威部门来认定,定性定量的研究报告应当由知识产权局或者法院授权某些独立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来做,可是裁定书和判决书都没有提到,难道这个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相关公众’就是成都地奥的商标代理公司和律师吗?”
资深品牌界人士表示,其实知识产权局和法院要委托第三方做这样的调查研究也不难,国内做媒介和品牌研究比较知名的公司有央视的索福瑞,民营企业里有零点调查,上市公司里有蓝色光标,国际知名广告公司有奥美,这些机构都有实力接受法庭委托调查研究。“这些机构的研究,至少可以避免仲裁员知识的缺陷或其他因素导致的不公正,还可以给商标和品牌做一个科学的价值认定,对中国企业的品牌建设会有更大的好处。”